為選拔並表彰對國家、社會有具體貢獻及成就之傑出校友,樹立楷模光大校譽,並鼓勵在校學生奮發向上,特訂定「傑出校友遴選辦法」藉以鼓勵後進見賢思齊,砥礪奮發。
一、推薦方式:凡具備第四條規定之資格者,得經下列方式被推薦為候選人:
(一)校友總會或各地區校友會推薦。
(二)經系(所)會議通過推薦。
(三)本校教職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。
(四)被推薦人之服務機關首長推薦。
二、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被推薦為候選人;
(一)、學術成就類:學術研究、創造發明、參加國際競賽獲得優異成績者。
(二)、企業經營類:自行創業、經營企業有卓越成就者。
(三)、藝文體育類:推展藝術、文化、體育活動有傑出表現者。
(四)、公職服務類:曾任或現任政府機關或擔任民意代表等公職,有卓越貢獻者。
(五)、社會貢獻類:長期熱心社會公益、造福人群,有具體貢獻者。
(六)、捐獻贈與類:熱心校務並捐助本校或校友會,達一定之金額者。(標準另訂)
(七)、其 它:行誼、聲望、品德、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或其他優良事蹟。
三、評審期間:每年十月份由承辦單位(學務處就輔組)召開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,辦理相關審查事宜。
四、頒獎與表揚:
(一)於校慶日頒發傑出校友獎牌乙座及當選證書,並公開表揚之,以資鼓勵。
(二)將傑出校友具體事蹟發布新聞媒體及刊登於校刊、學校網頁表揚之。
(三)邀請傑出校友返校經驗分享,傳承其成功之心路歷程,以為後進學弟妹之表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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